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劄,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拱卫直都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劄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