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茂勇、周忠容辩称:该房屋系二被告出资购买,原告刘柯妤还承诺给每平方10 元的装修费,至今未给。由于原告担心二被告在死前将房屋送与他人,原告要求其享有90% 的产权,二被告予以同意。因此,该房屋属二被告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一审查明:被告刘茂勇、周忠容系夫妻,原告刘柯妤系二被告的独生女。2012 年11 月,刘茂勇、周忠容、刘柯妤购买万盛经开区子如路X号X号楼X号房屋,合同约定刘柯妤占90%,刘茂勇、周忠容各占5%。2014 年5 月,该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 月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载明该房屋为成套住宅,权利人为刘茂勇、周忠容、刘柯妤,但未对产权份额予以明确。刘柯妤与刘茂勇、周忠容因房屋装修发生争议,刘柯妤于2014 年6 月2 日书面通知二被告停止装修该房屋未果。审理中,二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另查明,二被告仅有与刘柯妤共有的一套房屋居住,现暂住他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