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6 月28 日,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为归还原所欠乾安县支行贷款,以借新还旧方式与乾安县支行签订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安公司向乾安县支行借款17670.7 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天安公司原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11 年6 月28 日起至2019年6 月26 日止。同日,乾安县支行与天安公司还签订了三份贷款重组合同,重组贷款金额分别为2000 万元、8000 万元、3000 万元。同日,乾安县支行与索普公司、儒仕公司以及吉林省酒精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吉林省酒精工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合同以及另案3000 万元借款总计20670.7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乾安县支行还与债务人天安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19840 万元;与第三人吉林松原吉安生化丁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醇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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