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
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