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这种理论强调伦理学中没有惟一合理的方法,其评价是否正确?显然,如果前一章的论证是充分的,这一理论就是不正确的。我们无需再重复一遍其理由,读者现在已经能够断定事实是否如此。[4]
如果读者认为前一章的论证令人信服,他可能会对社会科学家中存在方法论相对主义者这一事实感到困惑不解。原因很简单,这种理论是最近才提出来的,社会科学家对它并不熟悉。[5](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对自然主义的复杂形式也不熟悉)当他们说,伦理陈述并不能“客观上”表明比另一伦理陈述更为有效时,他们的全部意思是,人们无法表明,人们对于伦理陈述,可以像对科学假设那样,能够通过观察,以确切相同的方式来确证或反驳。他们正确地看到,“可欲求的”必须用一种不同于“被欲求”的方式来加以检验,他们的结论是,伦理陈述根本不可能被评价。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适合于用来评价伦理判断的检验标准可能多少有些不同,但却同样是可辩护的——假如它们的主题业已既定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