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定宗教功修与社会义务
《古兰经》对穆斯林的宗教功修和社会义务,做过很多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括3点:个人对真主履行的敬拜仪式;有一定经济条件的穆斯林按比例交纳天课;勇于出征、为主而战的兵役制。
(四)提供制定教法律例的依据
《古兰经》中提到一些可以作为立法依据的原则,也有一些对具体事例的处理意见,这些都为伊斯兰教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也可以说,《古兰经》代表了阿拉伯社会从氏族时期的不成文法向文明社会成文法的一种进步的转变。例如,经文对世人的作为做了5种划分,并明确了对这5种行为的奖罚态度。它们分别如下。义务性行为:履行者受奖,违反者受罚;可嘉的行为:遵者受奖,未遵者不罚;无关紧要的行为:不存在奖与罚;受谴责的行为:舆论上认为不受欢迎甚至讨厌,但不受惩罚;严禁和受罚的行为,必受惩治。但在具体判断和实施中,某种行为应属哪一类,经文中没有逐一详述,除了较明确的几项,如饮酒、吃自死之物及血、猪肉、未诵安拉之名而宰的可食动物,还有通奸、赌博等行为是属于严禁范围的之外,对其他并没有提出划分界限的严格标准。这就造成了在以后伊斯兰国家以《古兰经》为主要依据立法时存在着不少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