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家庭——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不仅是一种市民的契约关系,也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家庭的生命具有时间性。它随着父母的死亡或子女的长大而消亡。家庭在教育子女中完成了其使命,过渡到市民社会。
二是市民社会——直接的伦理精神解体,通过法律维持市民的需要、人身和财产,形成各个独立的成员的联合。市民社会的发展分为三个环节:第一是“需要的体系”;第二是司法;第三是警察和同业公会。
三是国家——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自身的辩证统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是客观精神”。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从而抹杀了国家的阶级性。
黑格尔试图通过伦理把个人、社会、国家联结起来。法和道德本身没有现实性,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存在。对个人而言,个人的权利和道德自由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伦理的规定是个人的普遍本质,是调节个人生活的力量。对国家而言,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
三、人的发展观
(一)人的地位
黑格尔是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论述人的发展问题的。他认为,自然是外化了的精神。人类本身是上帝按自己的形象制造出来的。但是,他所说的上帝实质上是对象化了的人的理性、自我意识。神的本性和人的本性是一样的。上帝是“神人”(Gottmensch),“人类是上帝,上帝就是人类”[28]。“人类认识上帝,只能以上帝在人类之中对它自己的认识为范围,这种知识是上帝的自我意识,但也就是上帝关于人的知识,而上帝关于人的知识就是人关于上帝的知识”[29],教育是神圣的典范在个体身上得以实现和呈现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