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确立公正、公开的问责程序。正当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问责程序的缺失常常使问责过程出现许多偏差和失误,导致结果不公。当前教育问责的实体公正难以确定,其根源在于教育计量和评价上的困难。[37]教育问责的主观性比较大,难以令人信服。因此,一个合理、公正的问责程序变得更重要。
问责制的“责”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在现代社会,政治责任也应由法律规范,成为法律化的政治责任。强化监督,重构责任追究机制,首先,要确定问责主体,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问责制实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证异体监督的畅通无阻。要将问责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家长、社区代表、教师代表、社会组织的职责或权利,对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校长、教师等在内的教育工作者进行问责。其次,要明晰问责内容,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即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哪些方面负有责任,如在经济收支、学生教育与管理、学校专业水平、学生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接受问责。[38]最后,要通过立法,建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在内的完整的责任体系,细化各方责任并依法保障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目前,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正不断完善,县以上人民政府都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一整套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这也是问责制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