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我提出的行动功利主义是一种描述的体系,即一种旨在描述普通的人、甚至我们,在无思考和批判的时刻,实际上是怎样思考伦理学的,这种体系就经不起人们的批判,我也不想捍卫它。与此相同,如果我提出的行动功利主义不是一种描述的理论,而是一种解释的理论,我也不想捍卫它。
约翰·普兰梅纳兹(Plamenatz)在其《英国的功利主义》一书中认为,功利主义“正在衰落,而且不会再发挥作用”[28]。他的理由显然是功利主义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各种社会制度,即不能说明各种社会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它们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幸福。在本文里,我不关注我们的道德习惯和制度事实上是什么的问题,同样也不关注为什么它们实际上是那样的问题。我所关注的是它们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一个伦理学说当其被解释为劝说时,其正确性就完全与它的真理性无关;但当其被解释为描述和解释时,其正确性就与它的真理性有关。实际上,正因为作为一种描述和解释的学说是错误的,一种可行的劝说的学说才显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