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面对的民主宪政到底是有名无实还是真正的有名有实之前,应该先弄清楚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关系。关于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历来说法众多,不能统一。政治学家让·布隆代尔(Jean Blondel)就针对这个原因总结出了三种人对民主与宪政有何关系的看法。有人认为民主与宪政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关系,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Holmes)就是这个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主主义与宪政主义两者之间相互支持;还有人认为民主与宪政完全是两种概念,两者之间是相反且背道而驰的,法国思想家卢梭就是这么认为的;既然有两种相反的观点,自然就有中立的观点,也就是所谓的“民主立宪”,认为民主与宪政之间有一个相互交叉重合的领域,德国哲学家弗里德里克(Friedrich)就是这个观点的支持者。到了18、19世纪,人们开始普遍认为民主与宪政之间应该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比如美国前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等人就是这么认为的。民主与宪政两者应该分别对应或关注不同的问题,民主关心的问题应该是统治是谁,也就是谁来行使权力、这个权力应该由谁来行使这样的问题,而宪政关心的问题应该是政府会用什么方法来统治人们,也就是如何限制政治权力的问题。当一个国家实行了民主革命之后,这个国家必然会走向也必须走向民主的制度化以及法制化,最后开始实行宪政。缺少宪政的民主是不能称为真正的民主的,这样的民主与“多数人的暴政”没有什么差别,因为宪政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民主,从这里就能看出宪政存在的必要性。因为从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宪政来限制民主,那么没有任何限制的民主必然会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法国大革命后期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法国大革命中,卢梭的政治思想被人们当做行动指南,特别是他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提到的“公意”(general will)概念对当时的人们来说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公意”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全体成员经常会有的意志,也可以说是人民整体共有的意志,整体性就是它最大的特点。卢梭的书中就说道:“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服从公意的最高领导,在公意的指导下,我们这个共同体可以接纳每一个成员,并将其作为整体之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存在。”就因为这个原因,因为“公意”享有最高权威,所以“任何人中如果有不服从公意的存在,全体人员就有权利迫使这个人服从公意。”换句话说就是“公意”让人们追求自由,如果有人不同意这点,那么人们就要迫使他自由,已经有点民主过头了。于是在这种概念的引导下,人们很容易犯下严重的错误,这些使得有些人将法国大革命称为“恶魔的事业”,法国政治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对于这点深有体会。他认为必须将人民的手脚适当地束缚起来,否则人民有可能会失去手脚。著名学者哈耶克对于没有宪法限制的民主会带有自毁性这样的特征也作过同样的分析:“宪法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的一套方案。大部分公民始终是缺乏远见且缺少自制力的,他们经常会做出为获得短暂的快乐或利益而把永久性原则丢掉这样的事。宪法的作用就是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它会用一种带有约束性质的规则来束缚一些多数派的权力。”总之,民主与宪政之间会始终存在一种紧张的关系,宪政总想要将民主“约束”,而民主总想摆脱宪政的“约束”。虽然如此,我们也不能说民主与宪政之间拥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更不能说两者相互对立。随着政治实践逐步向前发展,人们对于民主宪政也有了更深一步的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影响,并以维护公民的权利以及利益、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为目的。也就是说,民主离不开宪政,而宪政也不能失去民主,两者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参考。一方面,民主如果想要正常运转就必须有宪政所提供的“规则”,建立民主政治如果缺少宪政的话后果是无法设想的,宪政虽然会束缚人民的手脚,但这样做也完全是为了保护它们,就跟人要穿鞋子是一样的道理。所以,宪政对于民主来说是一种积极的存在。而当今中国走的就是这条路,在实行民主革命之后,开始逐步实行民主的制度化,然后是法制化,最后开始施行宪政;另一方面,宪政如果想继续走下去也必须得到民主提供的合法支持才行,一旦失去民主,宪政就没有了在当代社会中存在的理由,没有民主支持的宪政是极度脆弱的,从英国的政治运作中就可以看出这点,正因为有了民主革命的支持,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实行的宪政才能持续运行,一直到19世纪的中叶,英国的大部分公民才开始享有选举权。由此可见,民主与宪政完全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融合,相互吸收,最后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相关影视:泰国纯爱电影解说搞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