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反倾销协定》所指“同类产品”一词应解释为相同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如果没有此种产品,则为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
(二)损害的确定
1.损害
根据《反倾销协定》注释9对损害的解释,“损害”一词,应理解为指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据此,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损害:(1)倾销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的损害;(2)倾销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3)倾销实质性地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2.损害的客体——国内产业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4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者其产品的合计总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大多数的国内生产者。在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时,“国内产业”一词可解释为指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在特殊情况下,对所涉生产,一成员的领土可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每一市场中的生产者均可被视为一个独立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