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杜威民主的基础是人道主义。他曾明确地讲:“归根到底,民主主义的问题是个人尊严与价值的道德问题。”[16]在《哲学的改造》中杜威对民主主义的道德含义做了精辟论述:“政府、实业、艺术、宗教和一切社会制度都有一个意义,一个目的。那个目的就是不问种族、性别、阶级或经济地位,解放和发展各个人的能力。这和说它们的价值的检验标准就是它们教育各个人使他的可能性充分发展的程度,是完全一致的。民主主义有许多意义,但是,如果它有一个道德的意义,那么这个意义在于决意做到:一切政治制度和工业安排的最高检验标准,应该是它们对社会每个成员的全面发展所做出的贡献。”[17]
二、自由与平等
自由与平等是从属于民主的两个范畴。
1935年在《自由与社会控制》中,杜威对“自由”的含义做了较集中的论述。他认为,第一,自由是具体的。自由不只是一个观念、一个抽象的原则,对自由的要求是一种争取权利的要求。第二,自由是相比较而言的,一个人、一个集团、一个阶级的自由与其他是有联系、有影响的,自由之多寡只有通过比较才能测量。第三,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同时也意味着控制。这一点是杜威着力强调的。一些人常常以为自由是不受限制的,因而为了自身的自由而损坏大多数人的自由,把自由看成与政府行为相对立的东西,反对政府的干涉与干预,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杜威极力反对少数人以自由原则为借口,不顾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满足一己私利。他支持政府出面维护大多数人的自由,批评经济上放任的自由主义政策。杜威是支持进步主义时代所形成、并由罗斯福作为新政基础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