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认为一种善是可以破坏的,比如说,善从代表同一个真实客体(例如,褪了色的一件绘画艺术作品)的物的损毁中被分离出来,那么物的整体与善之间的差异就变得清晰了。并且,一个物体可以被分割,但是相同的真实客体作为一种善没有被分割,而是被消灭了。或者说,当这种分割只属于非本质的因素时,并不影响客体的善性质。因此,善的变化并不与作为物的同一个真实客体的变化一致,反之亦然。
只有在善中,价值才变得真实。而价值在有价值的物中还不能称之为真实。因而,在一种善中,价值既是客观的(无论这个价值是什么),同时又是真实的。价值在含有新的善的真实世界里有真实的增加。价值的属性是理想客体,正如颜色和声音的性质是理想客体一样。
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达:善和物有着相同的原初性既定。根据这个观点我们反对两件事:首先,我们反对任何想要将物本身的本质(即,物自体)还原成一种价值,或者将物的整体还原为价值整体的企图。通常有两种人有这样的企图。第一种人总是想把物的整体还原成一个纯粹的经济意义上的感觉内容的合成物(例如,马赫),或者是还原成一个可用性、可控性和相似性联合的整体(例如,柏格森)。第二种人坚信自己的做法是正当的,即把一个物体设想为纯粹“命令”,并将其作为一种公认的东西(带有或不带有移情作用的情感内容)。根据上述理论,简单的直觉——不依赖于特殊种类的价值——根本没有物状结构,它只有通过综合性(综合性本身反过来由价值所引导)才能获得这种物状结构。在这里,一个物只是一个纯粹的价值整体。除了其他错误(即,能在这个理论中找到的错误)以外,在对世界的自然观点中,特殊的物的整体形成显然是与整体形式的本质(即,物自体)相混淆的。当然,一个人能够在对单个物的形成的解释中使自己获得价值,而不是在对物自体的解释中获得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