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二种反对意见我的回答是:义务承认各种程度的不同,在义务相冲突的地方,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决定并不取决于“可选择的行为过程中的哪一个将创造更大的善”这个问题,而是取决于“哪一个是更大的义务”这个问题。
[8]对行为不可能是它自己的目的这个要求并不存在反对意见,因为某种东西的目的不可能是该东西本身。因为,严格地说,目的并不是行为的目的,而是我们的目的,而认为在行动中我们的目的是行为并不存在矛盾。
[9]在都是作为善的同等重要的、独立的形式德性和道德之间做出严格区分,解释了一个事实,不借助这种区分,这个事实难于说明。如果我们从道德哲学著作转向对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任何生动的解释,如在莎士比亚中发现的解释,没有什么东西比相对远离实际生活事实的道德哲学讨论更为吸引我们了。这难道不是多半因为,尽管道德哲学集中注意义务的事实,但在我们所最为钦佩且他们的生活引起最大兴趣的那些人那里,尽管义务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义务感在他们的生活中是一个支配的因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