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求,价值,目标。当一个人谈及目的时,与欲求(Streben)之间的关系就没有必要给出了。[26]反过来说,只要有欲求(无论何种形式的欲求)出现,就无法谈及目的。从大多数形式理性看,目的只是一些东西(例如可能的思考、表现或感知)的内容,它以将要被实现的形式被既定,无论被什么东西或被什么人。无论与目的(关于理性或条件的逻辑关系)的内容实现(说得更好些,就是现实)相关的东西是什么,从形式理性来看,就是为了目的的手段。根据这个关系的本质,手段与目的之间没有那种暗示的暂时区别,实现因素是否是欲求,意愿,或者说得更宽泛些——精神的东西,这并不重要。而且,当我们将目的施用于一些东西上,或者当我们将有目的的某个东西的一些部分看作目的,这些都不是明确的目的性活动。然而,有两点对于目的来说非常重要:(1)相关的内容属于(理想的或直觉的)内容图景(相对于无图景的价值)的范围;(2)这个内容以“将要被实现”的方式给定。这并不是说它不能同时为真。与将来的联系并不属于目的的本质。因为,一个真实的构成物(Gebilde)也是可以有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的(这个目的可以设置在结构内部或外部)。但是,只要内容从属于目的,它必须出现在理想且应然的既定模式中。至此,这种将要被实现不是反对那些正被实现的东西,而是反对所有外在于整个应然与非应然领域(这个领域只能被看作存在的或不存在的客体)的内容。因此,对于所有目的概念的每一种应用,以及一些东西的应然与非应然等,一种应然的事态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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