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为政治或军事上之首领。其(三)则兼为宗教上之首领。所以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等(《礼记·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为祭司之权,而《书经》上说:“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权。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长,所以他的继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长的继承法。在母系社会,则为兄终弟及,在父系社会,则为父死子继。当其为氏族族长时,无甚权利可争,而其关系亦小,所以立法并不十分精密。《左氏》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诸侯,说周朝的继承法,适庶相同则论年,“年钧以德,德钧则卜。”两个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时则甚难,何至辨不出长幼来,而要用德、卜等漫无标准的条件?可见旧法并不甚密。
《公羊》隐公元年何《注》说:“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姪娣。适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春秋》以殷为质家,周为文家),适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定得非常严密。这是后人因国君的继承,关系重大而为之补充的,乃系学说而非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