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贯认为,恐怕植田预料到警察会怀疑他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他也一定料到警察会怀疑那个在书房里吃荞麦面条、喝酒的人到底是植田本人还是替身?植田博人有两个兄弟,一个名叫雅人,一个名叫猛人,所以植田一定料到警察在迫不得已时会产生这样一个想法——如果植田请求兄弟来做替身,并和妻子合谋,他植田演的这出戏不是不可能瞒过证人眼睛的。所以植田有必要预先明确,那个与小早川一起喝酒的人除他植田外不可能是别人替代的,于是就考虑到只有采取留下笔迹这个办法了。而开支票就是实现这一办法的一种手段。
要是在开支票时把金额数、署名、日期等项目一次填好的话,离家之前是他植田本人这一点虽然可以毋庸置疑,但是从内衣商店回来的男子究竟是不是植田本人就没法得到确证了。于是植田必须设置一个证据,以证实从内衣商店回家的人确实仍是他植田本人才行。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不要招致不必要的怀疑,也就是为了使他植田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无懈可击。因此植田就采取了在离家前和归家后分两次留下笔迹的办法。当然,要达到这一目的,好像并不是非支票不可,也可以利用写字台上的笔记本写下些什么字迹。其实不然,植田的目的是为了替日后留下证据,要是小早川不慎将留下字迹的纸遗失,那就麻烦了。鉴于这种情况,植田想到支票倒是最理想的——支票这贵重物品会使对方慎重对待的,而且支票使用过后,银行方面也会保存一定的时期,一旦有所需,就可以拿出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