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这两种观点对照,如果我们强调价值与作为整体的存在的关系,便能得到一种更具包容性和有机的观点。那些如笔者一样持此观点的人们坚持认为,除非存在某种意义上是永恒的心灵,除非规范是全宇宙过程的永恒目标,心灵—价值—理想—规范(mind-values-ideals-norm)就绝不会产生。这种经验唯心主义或人格主义并不认为一切存在都是精神的或有目的的。它通过如下假说而达到一种统一,存在之精神和目的方面是永恒的、主导的;它们总是指导和转变非精神和无目的方面;它们决定着进化的方向,并确保那为真的生存基础和实现的规范在基于经验的第一次检验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没有一个好人会满足于他当前的善,没有一位哲学家能满足于第一印象。
再一次小结:价值是主观的[这一命题]或许为真。我的正义经验或爱的经验合我不能存在。但价值的主观性信条尚有规范的客观性信条与之相配。规范并不局限于承认和运用它们的人。它们是合理的、普遍的,对一切皆为真的。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有效规范就是宇宙之客观目的结构的定义。它们似乎是一切进化斗争的约束目标。我们可以把它们认作神圣心灵(Divine Mind)的目的,即使不能把它们认作绝对全能并创造一切的神的目的。无论规范与神或任何其他可能的形而上学实在的关系如何,它们都是理性的命令,它们的家(home)便是理性的居所,它们的作用便在人生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