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府州县制与明略同。清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厅”。厅的行政级和州相似,有直隶厅和散厅,但直隶厅很少辖有属县。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并成为一级行政机构,道员也成为专设实官。省级则由总督或巡抚综理军民要政,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义仍然保留,但已成为总督或巡抚的属员,专管税收、民政,称为藩台;按察使管司法,称为臬台。巡抚辖一省,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这就构成省、道、府、县的四级地方官制,甚至有五级的趋势了。
总的说来,秦汉至明清地方官制的郡县二级变动不大。地方最高政权的名称、组织、职掌等则历代很不相同,这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矛盾的具体表现。
13、古代选拔制度
在我国历史上,剥削阶级的国家选拔官吏,是从战国时期开始的;春秋以前,是贵族世卿政治,做卿、大夫的都是世袭的贵族。战国时,世卿政治逐渐破坏;也就是说,贵族照例做卿、大夫的世袭制度,逐渐被打破。这个变化是这样来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政治机构和行政区域的扩大,也由于贵族们的养尊处优渐渐失去管理政治的能力,贵族卿、大夫的职务逐渐由他们手下的陪臣来执行,地方行政也多由他们的家臣来担任。封建统治阶级为了调节他们的内部矛盾,更好地加强他们对劳动人民统治,就逐渐打破了各级官吏的世袭制度,而采用选拔制度。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把这个变化比较彻底地固定了下来。从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官吏,都由国王从他认为有才能的人中选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