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不去定义伦理考虑的精确含义,但将谈谈伦理观念(the notion of ethical)获得了什么含义。该观念的含糊性并没有什么害处。事实上倒是道德这一特殊体系本身需要确定的边界(例如,在明确“道德的”和“非道德的”这两个词的词义时)。它是其特殊预设的函项(a function)。没有这些预设,我们可以承认一系列考虑都属于伦理观念,我们也能明白为什么难以清楚地界定这个系列的范围。
义务(obligation)概念便是这一范围中的一个。有相当不同的通常算作义务的考虑,我将在下文(第10章)阐述为什么应该如此。有一类平常的义务便是你可将自己置于其[约束]之下的义务,特别是做出承诺[而形成的义务]。还有责任(duty)概念。今天该词最常见的用法狭义地与制度相关,例如存在责任清单或责任手册。除此之外,责任还典型地与源自人的“身份”(station)的角色、地位和关系密切相关,如布拉德雷(Bradley)一篇著名文章的标题所称的。[7]就工作责任而言,工作可能是自愿获得的,但一般的责任,大多数不同于承诺的义务,则不是自愿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