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义论的自由谋划
与这种独立自我的概念密切相关的,是一种该自我必须居于其中的道德宇宙观。与经典的古希腊观念和中世纪基督教观念不同,这种道义论的伦理宇宙是一个没有固有意义的所在,用马克斯·韦伯的术语来说,是一个业已“祛魅”的世界,一个没有客观道德秩序的世界。唯有在一个无目的的宇宙中,诸如人们所认肯的17世纪的科学和哲学,才可能设想出一种排除或先于其目标和目的的主体。唯有在一个不受目的性秩序支配的世界里,人类才能开放地建构其正义原则,个人才能开放地选择其善观念。也正是在这里,道义论的自由主义与目的论的世界观之间的深刻对立才得以最充分地呈现出来。
如果说,无论是自然,还是宇宙,都不能提供一种可以为人类把握或理解的意义秩序的话,那么,人类主体也无法构造他们自己的意义。这或许可以解释自霍布斯以降契约论为何得以凸显,而与之相应,力举惟意志论伦理学以反对认知伦理学的倾向何以在康德那里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之因由所在。然而,在人们再也无所发现的地方却仍然多少留有可待开创的余地。[1]在这一联系中,罗尔斯将他自己的观点描述为一种康德式“建构主义”的翻版。
原初状态中的各派对何为道德事实不会达成一致,权当这些事实仿佛已然存在。这并不是说,他们置身公平的境况,对一种在先的和独立的道德秩序已有一种清晰的未被曲解的观点。相反(对于建构主义来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这样的秩序,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超出完整程序之外的这类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