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此处中译本似有遗漏,本书编者。
[28] 在生物学的基础上,与休戚与共原则相应的基本观点是:从原则上讲,一个受精细胞的每一部分都可能变为任一器官,而且,只要这一部分还没有因已然成形的器官而获得某一特定的任务,它就有可能接受任何的任务。关于伦理学的休戚与共原则,请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第二部分,以及《同情现象学》。
[29] 我在滕尼斯(F.T?nnies)的《社群与社会》一书(第二版,1912)的意义上运用这些术语。在陌生的我(fremdes Ich)的实际的种种现象的给予性基础上,重新解释人际联系的基本样式如“群体”“社会”“群众”是拙著《同情现象学》力求完成的任务。亦请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第二部分。
[30] 谁想了解这一论题的历史证据,请见松巴特的《资产者》。他提出了多得惊人的证据;他指出:海盗、冒险家、设计员、犹太人、殖民者、外地人、异教徒等基本态度日益规定着正常经济的经济伦理。